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4财保57号

申请人: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北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宝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职务: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