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2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市桥东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李晓燕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思域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