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2财保240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
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郑瑞成,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康保县。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吴桂香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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