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区。

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区明德**大街**山**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瑞成,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现住***市康保县县。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吴桂香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号北京现代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瑞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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