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21民初1467号 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计6660元,由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