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21民初1467号
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计6660元,由原告施甸澳廷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