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鹤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689号
上诉人齐齐哈尔鹤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内0724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齐齐哈尔鹤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内07民终3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20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7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齐齐哈尔鹤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齐哈尔鹤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豫元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包红卫
书记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