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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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724民初1606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首府小区商铺**社区物业会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华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366,355.40元、车库款128,000元,合计494,355.4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6,35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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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率计算);3.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35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河镇***苑小区住宅1号楼2—202号,房屋价款为422,355.40元。同时被告又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地下5号车库,价款为128,000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已将房屋及车库交付于被告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但被告于2019年1月9日前支付购房款56,000元,剩余房款及车库款至今未付,其行为严重违反约定,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38,179元,其中房款366,355元、车库款12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3,824元。该款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止,每月29日支付4000元,即16,000元(4个月×4000元/月);2022年1月1日支付150,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每月29日支付4000元,即48,000元(12个月×4000元/月);剩余324,179元于2023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如有一次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支付原告538,179元外,还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上述款项按期存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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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贝尔支行的62×××61账户内);
二、原被告双方针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4591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