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724民初148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首府小区商铺**社区物业会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华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购房款295,8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5,84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5,84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 -2- 分之四计算);3.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公司开发的**河镇***苑小区住宅1号楼1-1-602号,房屋价款为425,842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已生效,且该合同第六条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只付购房款130,000元,剩余房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45842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则支付房款245842元外另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上述款项按期存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贝尔支行的62×××61账户内); 二、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2869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