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993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79T27R。
法定代表人:邱帮政,总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市拓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双羊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嘉和未来城6号楼2单元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NHUTD9L。
法定代表人:张可宋,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润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JMAOXW。
法定代表人:王效忠,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以北豪源路以西蔬菜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2310678X。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潍坊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拓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993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79T27R。
法定代表人:邱帮政,总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市拓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双羊街十字路口西北角嘉和未来城6号楼2单元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NHUTD9L。
法定代表人:张可宋,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润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JMAOXW。
法定代表人:王效忠,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以北豪源路以西蔬菜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2310678X。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潍坊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拓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