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818号
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716205U。
法定代表人:魏同福,经理。
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0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杉杉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818号
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716205U。
法定代表人:魏同福,经理。
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0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