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19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社区2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99024B。
法定代表人:杨会禄,董事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蔬菜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云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6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