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257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杜家坝村**。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友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8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370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70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