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257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杜家坝村**。

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王友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8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370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70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