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470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原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龙西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全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栋、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伊园街265号。
负责人:葛少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原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2021年2月3日申请对其施工工程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贵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