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1704号
申请人: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支塘镇。
法定代表人:吴卫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7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孝国
审判员  郭宗威
审判员  武光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