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淄博得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47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16051A。 负责人:***,行长。 被告: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27600。 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淄博得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34742M。 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融泰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A栋12层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0896029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信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BY914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75510758。 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代码:91370305661398351K。 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淄博得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泰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信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齐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