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016号
原告:上海广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爱德路300号8幢6车间。
法定代表人:夏纪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广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诉讼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广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