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培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东山村高桥头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培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培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601320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培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培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