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二幢10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13512H。
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2号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GCBF1G。
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73116元和相应利息损失(以99731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首封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LNG站1套、生物质锅炉2台、天然气锅炉1台、生物质颗粒成型设备1套、电动叉车2台、地磅1台等财产(首封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补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书,本院作出(2023)浙042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嘉善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已选定破产管理人为浙江方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136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О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