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85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538号1幢3层30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