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384号
原告:**都,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区益新街777号庆鹏国际2号楼171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潍坊祥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正路003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都与被告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祥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都于2023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大部分款项已经履行,双方就余款付款时间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