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2209号
原告:**,男,***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庆鹏国际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潍坊市力拓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