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3293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8028A。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总经理。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甲1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677660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庆丰
人民陪审员 宋 威
人民陪审员 于树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馨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