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341号
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社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梅、曹靖坤(实习),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东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北泉路交叉口西100路北v>
法定代表人:雷荷月,总经理。
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东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