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2号楼2单元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2488458H。
法定代表人:张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撤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6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庆伟
审判员 许 东
审判员 龚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