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8068号
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2488458H(8-8).
法定代表人:张社伟,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201111255847.(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30210975P。
法定代表人:毛玉春,该公司经理。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星河湾商业区。
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被告河南东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
审判员 张龙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