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2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五原路商会大厦B座1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瑞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是经过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的招标,并非没有招标,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判令中航瑞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虽是通过邀请投标的形式进行的招标,但本案不存在伟华公司中标的中标通知书,涉案合同也未进行备案,故原判以涉案工程必须招标而未经招标从而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伟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戚寒箫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