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722号
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4663号。
法定代表人: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菁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21。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
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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