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548号
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168,896.5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8,896.5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