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23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13241460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231号21幢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808196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明确表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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