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5787号
原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金座大酒店1117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