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338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3382号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