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1410号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7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168920492B。
法定代表人:关春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忠,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丕运,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城区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88398。
法定代表人:张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本,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方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120853.43元;2.办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文博城a、b、c、d区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但因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致工程停工。要求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1120853.43元,并由建设方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发包工程,所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不认可,认为上面所盖公章系伪造。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形成中有刑事犯罪行为嫌疑存在,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该可待案情查清后主张民事权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毅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