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14424号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没有发包、承包涉案消防工程,涉案《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上所加盖的项目部公章并非其刻制。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嫌经济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强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