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菏泽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执异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百盛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JP88M。

法定代表人:刘长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英,女,汉族,1957年4月13日出生,系刘长进之妻,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信用代码:91371700168920492B。

法定代表人:关春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菏泽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瑞龙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执行申请,撤销对瑞龙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龙公司称,(2019)菏仲调字第204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瑞龙公司收到方正公司出具的27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日内,向方正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方正公司虽声称通过顺丰快递向瑞龙公司邮寄了专用发票,但瑞龙公司并未收到。瑞龙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方正公司辩称,方正公司向瑞龙公司邮寄发票的邮寄单是真实的,快递单上的电话和地址都是瑞龙公司的会计提供的,该邮件已按时送达到瑞龙公司,顺丰公司在送达回执单上加盖的公章证明已经送达。

本院查明,方正公司与瑞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菏仲调字第20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以下调解协议予以了确认:由方正公司向瑞龙公司出具2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中载明的税金由瑞龙公司承担;瑞龙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日内,向方正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31500元及27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详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完税金额)。方正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以瑞龙公司为购买方开具了2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调解书生效后,方正公司以该发票已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给了瑞龙公司,但瑞龙公司在收到该发票后三日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其没有收到上述发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执行申请。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方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本院将上述材料转交给瑞龙公司,瑞龙公司拒绝接收。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本案中,因方正公司已经以瑞龙公司为购买方开具了2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瑞龙公司称未收到上述专用发票的情形下,方正公司通过本院向瑞龙公司递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在瑞龙公司接收后,如凭上述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相符,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效力即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能够作为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瑞龙公司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请求驳回方正公司执行申请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瑞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建林

审 判 员 吴慧星

审 判 员 吴景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