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财保96号
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关春蕾,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西街(老公安处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37********N、账号3700********(开户地址建行菏泽长江分理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8万元。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2年7月12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37********N、账号3700********(开户地址建行菏泽长江分理处),冻结金额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铁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