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武县鑫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112号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20492B。
法定代表人:关春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武县鑫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顺路南段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3696894267R
法定代表人:李清峰,经理。
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鑫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现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告已将案款偿还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