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北段欧亚半岛7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银行存款3446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