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2执保510号
申请人:***,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8号10幢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39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账号X内存款12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州区长坪乡人民政府安置小区综合帮扶工程项目处的质量保证金2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将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支路X号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