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撤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谭明顺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银,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柯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玮
书记员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