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03号
原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8号10幢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女,198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威,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付晓
书记员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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