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财保1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5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谭春兰,女,198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峰,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8号10幢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
本院在审理***、***、谭春兰与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谭春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执保510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3989号民事民事判决,判决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谭春兰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97921.1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谭春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谭春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谭春兰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刘科壮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