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229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8号10幢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国,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余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