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8号10幢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28548964。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陈春杰,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渝0230执保7号执行裁定:一、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01196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二、对申请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久桓大道xxx号x幢x-xxx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6xxxxx号】予以查封三年。执行时由于被保全人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存款481728.01元,不足以满足本案保全标的额,2022年1月21日本院再次应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作出(2022)渝0230执保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路xx号x幢x单元xx-x房屋予以查封三年。由于该房屋设定了最高抵押52.1万元,本案保全目的仍不能实现。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渝0230执保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陈春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76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4.98元,查封了陈春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路x号x幢xx-xx、xx-xx房屋。现***以诉讼双方已协商解除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杰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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