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5民初168号
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徐洞富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国安。
原告: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徐洞富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嘉骏。
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赖伟兵,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众智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徐洞富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审 判 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华
书 记 员 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