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759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萍、金圣,分别系广东邦仁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3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5230541G。
法定代表人:弓毅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凯,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6楼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1906499E。
法定代表人:温毅华。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7740元减半收取48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 梅
审判员 谭巨文
审判员 孙玉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