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丰豪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昌正管业诉被告锦州丰豪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323民初2506-3号
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国丰,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丰豪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丰豪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州丰豪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保全费2152元,合计5249.5元,由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新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