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69号
申请人:豆生平,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平益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太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豆生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平益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565,628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豆生平在565,628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豆生平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平益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565,628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48元,由申请人豆生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洁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