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603执74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德琴、蔡德头、叶跃松、叶淑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03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嫚
人民陪审员 张伟鸿
人民陪审员 黄明忠
书 记 员 王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