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执恢28号之一
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9020928H。
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荣,女。
被执行人: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溪南南路瑞德大厦**机构代码75139248-X。
法定代表人:林荣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之二机构代码70531906-2。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代码73952480-6。
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淑桢,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叶跃松,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林荣忠,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代码57473192-9。
法定代表人:蔡德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叶跃松、林荣忠、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了如下措施:
1.2020年6月28日,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2.2020年7月17日到连城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了解被执行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矶头水力发电厂的生产和供电情况,连城县供电公司营销部说明该发电厂自2018年4月起已与连城电网正式解网;
3.2020年8月19日到永定区芦下坝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永仙08938、08××39);
4.2020年8月27日到上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杭县的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4)第200086、200087号,杭国用(2004)字第××号;
5.2020年8月27日到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机器设备;
6.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财产申报情况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陈述该公司经营权已发包给游陈明,承包款已经支付,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公司名下的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7.2020年9月8日被执行人叶跃松、叶淑桢向我院提交书面财产申报情况表,写明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和账户均已被法院查封、冻结;
8.2020年9月9日被执行人蔡德头向我院提交书面财产申报情况表,写明个人名下无不动产及银行存款;
9.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10月26日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10.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叶跃松、叶淑桢、蔡德头进行了传唤;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参与分配另案对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电站的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东
审判员 戴景彤
审判员 廖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炜丽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