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8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叶跃松、林荣忠、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8执113号,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6年10月8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本案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4000元及利息,执行案号为(2018)闽08执恢43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龙岩市中龙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叶跃松、林荣忠、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于2019年5月16日对叶淑桢、叶跃松、林荣忠作出拘留决定。 2、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华国用(2013)第0362号、房屋权属证书号为漳房权证华字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后门前村××德大厦××层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00910776),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E×××××、闽E×××××、闽E×××××、闽E×××××、闽E×××××、闽E×××××、闽E×××××、闽E×××××的汽车,未实际扣押,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前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杭矶头电站、上杭闸坝电站在国网福建××县供电有限公司的电费收入。 4、已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宝报 审判员  张文燕 审判员  廖伟华
法官助理林磊 书记员魏焓蕾